【关注】宠物展示及交易活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5-05-15 20:33  浏览量:3

一、哪些种类的动物在展示及交易前应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及相关动物检疫规程中有关检疫范围的规定,以下种类的动物在展示及交易前应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一)被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动物,如羊、兔、马、羊驼、珍珠鸡、火鸡、鸵鸟等;

(二)人工饲养的其他动物,如犬、猫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如金刚鹦鹉、苏卡达陆龟、绿孔雀等;

未纳入检疫范围的动物无需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如蝴蝶、虎皮鹦鹉、仓鼠等。

二、如何办理动物检疫证明?

第一步:检疫申报

货主在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可在检疫申报点现场申报检疫或通过“京通”APP(小程序)搜索“检疫”,在“办事服务”频道中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栏目进行线上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时,货主应提交检疫申报单和强制免疫证明、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

对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在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还需提供原始检疫证明及完整进出场记录。

第二步:实施检疫

检疫申报受理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指派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对动物实施检疫。

第三步:出具检疫证明。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通过京通APP(小程序)推送至检疫申报人;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检疫证明如何查询真伪?

公众可在“京通”APP(小程序)中搜索“检疫证明查询”,通过“办事服务”频道中的“动物检疫证明查询”功能核验检疫证明真伪。

四、本市动物强制免疫病种有哪些?

按照《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本市对以下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应定期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二)口蹄疫:对猪、牛、羊、骆驼、鹿等偶蹄动物实施 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种公牛和羊还需实施 A 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对羊(不包括种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对奶牛按照有关政策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五)狂犬病:按《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有关强制免疫技术规范及要求,可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咨询。

五、进口动物用于展示、演出、比赛是否需提前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进口动物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用于展示、演出、比赛及互动体验,无需再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六、病死动物如何处理?

病死动物不得食用、出售、随意弃置,可将其送至辖区内的病死动物公共收集暂存点进行处理。

七、动物展示、比赛、演出活动应当向谁报告?

举办动物展示、演出和比赛活动的,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5个工作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