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批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15 10:51  浏览量:2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中央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肉类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食品消费市场秩序,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今年以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中央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肉类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食品消费市场秩序,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敦煌市某贸易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9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敦煌市某贸易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大圆满”2袋、“老妈素牛肉粒”11袋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3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敦煌市某食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6日,敦煌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某食品销售店购进的羊肚肉进行食品安全抽检,该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羊肚肉15.02k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敦煌市某食品销售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2月26日,敦煌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某食品销售店加工销售的发酵面制品(饼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检,该食品中姜黄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敦煌市某烤肉餐厅以牛肉串冒充骆驼肉串制售案

2025年5月3日,敦煌市某餐厅被投诉“在该餐厅就餐时点了骆驼肉没见着半点骆驼肉”。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骆驼肉制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骆驼肉相关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店近期的16份点菜单,其中15份点菜单中显示销售过“烤骆驼肉”菜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已销售的65串“烤骆驼肉”菜品均是以牛肉串冒充骆驼肉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5元、罚款4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敦煌市某食品店在缺碘地区擅自销售非碘盐案

2025年5月6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敦煌市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中盐古原盐(未加碘食用盐)35袋。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未加碘食用盐60袋,已销售25袋,其不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全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范围内。其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没收中盐古原盐(未加碘食用盐)35袋及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504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