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去哪儿了?超市“潜规则”下的扣款迷局,法院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25-07-26 17:39  浏览量:1

一笔百万的供货订单,本是企业发展的强心剂,为何在结算时却成了一笔糊涂账?当100万的货款,最终到手的只有80万(甚至更少),那“消失”的部分,都被零售巨头以“返利”、“促销费”、“通道费”、“节庆费”等五花八门的名义扣除时,供应商是该自认倒霉,还是奋起反抗?

更令人困惑的是,有时即便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认定这些收费属于“违规”并开出了罚单,供应商想要在法庭上拿回自己的血汗钱,依然要经历一场艰苦卓绝的法律博弈。

签了字的合同就等于泼出去的水,无法反悔吗?面对零售商的“优势地位”和格式条款,法律的天平会偏向何方?本文将深入剖析四个真实的法院判例,为您揭开大型商超与供应商之间“扣款迷局”的神秘面纱,探寻法律在商业实践中的智慧与力量。

第一章:冰山之下——四个案例,四种命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经验又是从实践中探索总结而来。让我们先从几个真实的“战场”——法院的判决书看起。

案例一:长达十年的“默契”与代价

在深圳市桑某达公司与广州宏某百货案【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号、(2018)粤民再235号】中,供应商桑某达自2002年起向宏某百货供货,直到2012年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多年来被扣除的各类费用(案件中称为A、B、C扣费)。

【法院裁判逻辑】

1、区别对待,看钱怎么扣

法院将扣款分成了两类。

对于直接从货款中抵扣的A、C扣费,法院认为,桑某达在长达十年的交易中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扣款行为的认可。法院采纳了一种非常贴近商业现实的“推定”逻辑:一个理性的商人,如果认为扣款不合理,不会沉默十年。这种长期的沉默,可以推定零售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返还A、C扣费。

2、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供应商另外汇款支付的B扣费,法院认为,这笔钱是供应商“主动”付出去的,零售商既然收了钱,就有义务证明自己提供了与之对应的专项服务。由于宏某百货拿不出证据,法院判决其返还全部B扣费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深刻地告诉我们,沉默是金,但在法律上,沉默有时意味着“默认”。法院在处理长期、持续性的交易时,会高度重视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履约行为。因此,对不合理的扣款,及时、明确地提出书面异议至关重要。

案例二:同案不同判的“戏剧性”反转

在天津锦某公司与北京永某公司案 【 (2021)京0107民初16590号、(2023)京01民终4460号】中,一审和二审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完美诠释了“同案不同判”并非司法不公,而是裁判思路的差异。

●一审法院:铁面无私,证据为王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了可以收促销费,不等于就真的提供了促销服务。

零售商永某公司既然主张扣款,就必须拿出促销海报、活动记录等直接证据来证明。永某公司未能举证,因此,所有扣款(包括促销费、通道费、退货等)全部无效,须全额支付货款

●二审法院:情理法交融,利益平衡

二审法院的思路更为复杂。

法院首先承认,要求大型连锁超市保留数年前每一家供应商的全部促销海报等直接证据,确实不现实。但完全不支持扣款,对零售商也不公平,毕竟合同有约定,供应商对会产生费用是有预期的。于是,二审法院运用了“自由裁量权”,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供货情况和交易习惯,酌情认定了一个促销服务费的数额为35万元(货款1597923.59元),判决永某公司支付扣除这部分费用后的货款。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是法官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它表明,在证据不完整、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利益平衡,而不是简单地做出“全有或全无”的判决。

案例三:签字盖章的“千钧之重”

在铁岭市永某公司与铁岭市某公司案 【 (2024)辽12民终1570号】中,供应商主张自己是在零售商的胁迫下,才在载明了扣费项目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的。

【法院裁判逻辑】

1、合同与对账单的效力

双方每年都签订《购销合同》和《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白纸黑字约定了返利和各项费用标准。在结算时,供应商又在列明了具体扣费金额的对账单上盖章。法院认为,这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供应商对扣费项目和金额的事前同意与事后确认

2、“被胁迫”的主张,谁来证明?

法律上,主张“被胁迫”的一方,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该案供应商虽提供了录音、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其在长达十几年的合作中,每一次盖章都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案例启示】

不要轻易在任何文件上签字盖章!

你的签章在法律上具有强大的证明力。如果对账目有异议,应明确提出,而非先行盖章再事后反悔。

案例四:行政处罚的“神助攻”

在深圳市桑某达公司与深圳华某公司案【 (2019)粤03民终2848号、(2019)粤民申8958号】中,案件纠纷时间长,账目混乱。法院最终采取了关键措施: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审计。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个关键细节: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逻辑】

1、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

法院采纳了审计报告的结论,以此为基础来计算双方的债权债务。

2、行政处罚的参考价值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零售商(华某公司)曾因不合理收费被市场监管机关处罚和要求整改。

这为什么至关重要?虽然行政处罚本身不直接决定民事案件的胜败,但它在法官面前起到了强大的“心证”作用。它相当于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政府监管部门,已经对零售商的收费行为的合规性打上了一个巨大的问号。这极大地佐证了供应商关于“不公平交易”的主张,为法官认定扣费不合理滥用优势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外部依据。

【案例启示】

行政监管与民事司法并非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企业在经营中受到的行政处罚,可能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成为压垮骆驼的关键稻草。

第二章:法官的工具箱——揭秘裁判背后的核心法则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几个核心裁判原则和标准。

1. 约定是否有效?——“法律”与“规章”的天壤之别

供应商常常引用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来主张合同中的收费条款无效。但法院普遍认为,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最大的区别就是:效力等级不一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才是无效的。因此,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但是,它并非毫无用处。法官会将其作为“参照”,用来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在运用公平原则时,这些规章提供了重要的行业标准。

2. 服务是否提供?——举证责任的动态博弈

这是几乎所有案件的焦点。

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零售商主张收取了服务费,理应证明自己提供了服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场动态的博弈:

●零售商的初步举证责任: 零售商至少需要提供双方的合同、明确收费项目的对账单等,完成初步证明

●供应商的“沉默”与“默认”: 如案例一所示,如果供应商长期对扣款行为保持沉默,法院可能会认为其以行为方式认可了费用的扣除,从而减轻甚至免除零售商的举证责任

●优势地位下的责任加重: 考虑到零售商的优势地位,法院通常会要求其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如案例二一审,法院就严格要求永某公司提供直接证据。

3. “优势地位”如何影响判决?——公平原则与行政处罚的联动

法院在判决书中频繁提及零售商的“优势地位”。这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商业现实的描述。法官清楚,供应商在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

因此,当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明显不公,或在事实认定上出现困难时,法官会启用《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两个“帝王条款”来进行调节。而行政处罚恰恰是证明“优势地位”被滥用的最有力武器。当供应商能够提交一份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零售商曾因违规收费被罚,这就将抽象的“优势地位”变成了具体的、被官方认定的“不当行为”,为法院介入调整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了坚实的落脚点。

第三章:律师的剧本——给诉讼双方的实战启示

如果你是供应商或零售商的代理律师,或是身处纠纷中的企业家,应该如何应对?

【对供应商的启示】

1、诉讼请求的精准定位

你要告的是“拖欠货款”还是“返还不当得利”(即要求返还不合理扣费)?这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审理焦点。通常,主张对方返还已扣除的费用,法律关系更为清晰。

2、证据组织的“三板斧”

●合同: 不仅是主合同,所有补充协议、确认函、对账单都要妥善保管。

●履约证据: 你的送货单、入库单,对方的收货凭证。

●反驳与佐证证据:

◆主动出击: 如果你认为对方未提供服务,要主动搜集证据。例如,在促销期间去超市拍照,看是否有你的产品海报;保留所有你提出异议的邮件、函件。千万不要只在法庭上空口说“他没提供服务”。

◆善用行政力量: 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合理收费行为。一旦获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它将成为你民事诉讼中的“王牌”证据

3、程序权利的善用:

●异议权: 收到载有不合理扣款的对账单时,务必以书面形式(如盖章注明“对扣费有异议”后回传,或发送正式的异议函)提出反对。这是打破“沉默即默认”困局的关键

●审计申请权: 对账目复杂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

【对零售商的启示】

1、合同的清晰化与合规化

与其使用模糊的“促销服务费”,不如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依据。同时,应参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2、履约证据的留存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促销活动的照片、广告样稿、供应商确认的服务单据等,都应存档。不要等到诉讼时才发现“找不到了”

3、抵消权的正确行使

当供应商起诉你支付货款时,你主张扣除各类费用,这在法律上属于行使“抵消权”。这种抵消权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通常被视为一种“抗辩”,而无需另行提起“反诉”。案例一的判决明确支持了这一点,这为零售商的应诉策略提供了清晰指引。

第四章:结语——在契约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

商业世界,契约精神是基石。签了的合同,原则上就应遵守。然而,当契约的一方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当白纸黑字的约定可能掩盖实质的“不公”时,法律的天平就需要注入“公平”和“诚信”的砝码来重新校准。

通过这几个案例的深度剖析,我们看到,法院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商业纠纷时,既尊重“契约自由”,也关注“实质公平”;既强调“证据规则”,也运用“价值判断”。法官们正努力在僵硬的法条与鲜活的商业实践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

对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而言,这些判决书不仅是商业风险的警示录,更是行为规范的教科书。它告诉我们:在商言商,更要“在商言法”。了解法律,尊重规则,审慎签约,诚信履约,并勇敢、智慧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这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康庄大道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