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孩错付车费索要无果自杀,司机庭审缺席

发布时间:2025-07-25 19:18  浏览量:1

【事件回顾】

2025年3月29日,河南鹤壁19岁青年郭某(家中幼子)首次赴上海打工,从上海虹桥站打车至浦东新区,与司机口头约定车费100元。

扫码付款时误输为1010元(多付910元),下车后立即通过微信支付留言功能请求退款,司机未回复并失联。

3月31日,郭某报警,警方仅提供司机车牌信息,未协助联系司机或启动调解程序(警方认定为民事纠纷需自行诉讼)。

郭某家庭贫困,父亲患病无收入,母亲打零工维生,910元是其赴沪打工的全部启动资金。

多次联系司机未果后,郭某情绪崩溃,滞留堂弟住处未找工作,情绪持续低落。4月3日失联,4月6日凌晨在苏州穹窿山服农药自杀,遗体旁发现敌敌畏空瓶。

司机回避责任,全程未主动联系家属,电话接通一次后挂断并永久失联。7月16日家属起诉司机要求返还车费并道歉,司机缺席庭审。

【法新说法】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司机收取的910元超额车费构成明确的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返还。双方约定车费为100元,乘客因操作失误多支付的部分,司机获利缺乏法律依据。

家属可主张返还多付车费,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赔偿需证明司机拒不退款行为与男孩自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自杀归责的司法困境

司法实践对自杀归责认定极为严苛,需证明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在刑事责任层面,司机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除非乘客明确表达“不还钱就自杀”并留存证据(本案未提及),否则无法苛责司机预见极端结局。民事侵权责任同样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责任需满足“行为—损害—因果—过错”四要件。

司机拒还钱确属过错行为,乘客死亡是客观损害,但核心矛盾在因果关系。法律界指出,本案司机仅消极拒不还钱,未实施积极加害行为(如侮辱、刺激),难以建立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

三、维权困境

立案死循环

此类原物返还、不当得利案件面临立案难的制度困境。有律师根据类似案件经验指出:法院立案需要被告准确身份信息,而公安机关以隐私为由不予提供;调取身份信息又需法院立案文书,形成制度性死循环。

在郭某案件中,虽然通过报警获得了车牌信息,但转化为可诉讼的被告身份信息困难。若非法院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此类案件常止步于立案门槛前。

二、小额纠纷维权成本过高

910元的经济损失与法律维权成本形成残酷反差。法律程序需经历立案、开庭、执行等环节,耗时数月甚至更久。经济成本同样高昂,律师代理费可能远超争议金额本身。

对于刚步入社会的打工青年,维权成本成不可承受之重。

【社会焦点】

一、多重制度短板

事件暴露执法机关处置争议的消极性。警方仅提供车牌信息而未尝试调解或协助追款,引发“民事纠纷推诿”的质疑。

网约车平台作为支付枢纽,未设置“多付款项即时复核机制”,也未在纠纷后主动介入。技术本可拦截失误却缺席。

高铁站周边非法运营治理存在漏洞。涉事车辆疑为无证营运“黑车”,规避平台监管机制。

二、冷漠的道德拷问

司机的“冷处理”折射对他人困境的漠视。“非法律之刀,实为道德之刺。”这笔钱将成为司机一生的道德枷锁。

社会支持网漏洞凸显,男孩是否因不知如何维权而陷入绝望?经济压力导致对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心理崩溃。

三、监管新动向

多地正强化客运市场监管。衡阳市推出 “一案四罚”机制:对网约车违法行为实行全链条追责,同步处罚车辆、驾驶员、非法平台及平台非法派单行为。

天津市自8月15日起实施新规,对网约车非法营运实施阶梯式处罚:平台违规派单按年度累计次数分档处罚,最高罚3万元。

【结语】

有人痛斥司机“为900元间接致人死亡”,认为其行为突破道德底线;也有观点指出男孩本身可能存在心理隐疾或社会支持缺失。

法律或许难以将910元与一个生命的消逝直接连结,但司机的沉默与庭审缺席,如同对这个社会的二次伤害。当冷漠成为习惯,当制度留下缝隙,是否都在不经意间成为“压垮骆驼的一片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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