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宁波奥科建设有限公司6·24高坠事故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5-10-13 23:22 浏览量:5
一、事故调查概况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调查概况
2025年6月24日,宁波奥科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居巢经开区的装修施工现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查明事故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居巢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宁波奥科建设有限公司“6·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还邀请了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合肥祥晋汽车股份办公楼项目装修。
2.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经开区。
3.装修面积:1615㎡。
4.工程工期:60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6月0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8月05日。
5.工程价款:103.55万人民币。
(
1.建设单位。祥晋汽车零部件(合肥)有限公司:祥晋(合肥)公司),住所:巢湖市亚父街道安徽居巢经开区亚父园区金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帆,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8日。
2.施工单位。宁波奥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科),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399号11-5-3室,法定代表人:朱旭琴,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05月0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25]00248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8年08月08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3374215;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7年06月05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3310415;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7年06月07日。
(
发生事故的简易吊机(室内吊运机)安装在装修现场三楼的电梯井,设备最大核定载重量500Kg,提升高度1-100m。由电动葫芦、钢丝绳、钢管支架、吊臂和升降顶帽构成,用于垂直运输施工材料或设备。
(
1.祥晋(合肥)公司。祥晋(合肥)公司于2025年6月2日,就位于居巢经开区的办公楼装修项目与宁波奥科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发包人在合同里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宁波奥科。宁波奥科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缺失。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管理,人员进出自由,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宁波奥科未成立该工程项目部,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危险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无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事发当天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已过有效期。
(五)事故发生经过
宁波奥科与祥晋(合肥)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后,通过中间人找来韩东科承包砌墙业务。韩东科将砌墙业务分为两组,由尹**、王银从(夫妻)负责搬运砌墙材料(方法是使用简易吊机,通过电梯井将材料吊运到三楼施工现场),由张慌负责砌墙。6月24日上午,尹**、王银从携带简易吊机和张慌一行三人来到工地。到达三楼施工现场后,尹**发现电梯井开口尺寸太小,自己带来的简易吊机无法安装使用。于是尹**就向在合肥的韩东科汇报了现场情况,韩东科让尹**去他店里拿另外一台简易吊机试试。中午时分,尹**带着韩东科借给他的简易吊机来到现场(此时,现场其他工人已经下班,三楼现场只有尹**、张慌二人),发现吊机钢管支架高度超过了电梯井开口高度,还是不能用。于是就向韩东科请示:是否可以将吊机钢管支架切割掉一段,再试试?韩东科回复:你们自己看着办吧。行就继续干,不行就回合肥干其他活了。韩东科回复完就联系了宁波奥科表示吊运砖块的吊机可能不能用,需要用人工搬运,要求宁波奥科增加人工费。但宁波奥科要求韩东科使用施工升降机搬运砖块,韩东科表示租施工升降机也要钱,和用人工搬运费用差不多。就在韩东科和宁波奥科沟通的过程中,尹**用切割机将吊机钢管支架切割掉约30cm后,将吊机安装到电梯井口,并尝试着吊运第一捆加气块砖(共8块,规格600mm×300mm×150mm,单块重约13.5kg,共重约108kg),吊运过程是由王银从在一楼电梯井口将砖块捆绑在吊机的钢丝绳上,由尹**操作吊机将砖块吊运到三楼,到达三楼后,由于电梯井口尺寸太小,吊运上来的砖块无法顺利的从电梯井转移到三楼地面,于是在三楼等待砌墙的张慌帮尹**一起将砖块拉到三楼地面。待第一车砖块到达三楼后,张慌着手准备砌墙的工作,尹**则一人吊运第二捆砖块。11时45分许,就在张慌低头工作的时候,突然听到身后一声很大的响声,他抬头一看,发现尹**连人带设备和吊运的砖块一起坠落到电梯井下面了。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巢湖市居巢经开区安成路与金庄路交叉口的祥晋(合肥)公司办公楼装修现场。该办公楼为三层东西走向,坐北朝南,略偏东,一楼大门朝南开启。电梯井位于办公楼东北侧,电梯井开口朝西,开口尺寸1m×2.1m。坠落点在办公楼三楼的电梯井,电梯井口旁有被切割掉的吊机钢管支架。死者坠落到一楼电梯井地面(落差约9m),电梯井内有一同坠落的简易吊机、加气块砖和一些建筑垃圾,电梯井口地面有少量血迹,电梯井周边还堆放着一些待装运的装修材料。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尹**,男,汉族,63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事发时系宁波奥科外包劳务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八)其他情况
事发当天,多云,温度20℃~28℃,东北风2级。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俞新君立即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汇报,同时向祥晋(合肥)公司进行了报告。祥晋(合肥)公司在得知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尹**坠落后,当天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俞新君吃过中饭,刚好路过办公楼门口,突然听到一楼砰的一声,他立刻赶到现场,看到一楼电梯井里烟雾很大,随后才看清楚是有人掉在电梯井,人在现场吐血,旁边还有掉下来的设备、砖块。俞新君立刻让旁边的水电工俞翼光拨打120救急电话,大概十几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尹**送到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俞新君开车跟着120急救车到了医院。
(
尹**送到医院后,经过大概半小时的抢救后,14时30分,医院宣布尹**经抢救无效于死亡。
6月27日,在居巢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宁波奥科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双方签订了《后事处理协议书》,善后工作完成。
(
收到事故信息后,市应急局高度重视,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开展先期调查。事故调查期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居巢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真相,程序符合要求,处置得当。
(五)其他有关情况
宁波奥科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劳务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施工资质。但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06月07日至2025年06月06日,在有效期满后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延期手续。后补办了延期手续,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浙)JZ安许证字[2025]002487,有效期为2025年08月09日至2028年08月08日。因此,在2025年06月07日至2025年08月08日期间,该企业在本项目施工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尹**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使用的简易吊机(室内吊运机)为国家限制使用的设备,设备本质安全性欠缺。同时,尹**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对起重设备进行切割改造,强行施工,并且在洞口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尹**连同其操作的简易吊机一同坠落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宁波奥科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韩东科未向尹**就简易吊机使用条件和安全操作方法进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
2.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宁波奥科未成立该工程项目部,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事发时项目负责人樊亚洲(无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在施工现场,将施工现场委托给俞新君代为管理(实际为班组长)。俞新君也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管理,人员进出自由。事发时,俞新君并不知道三楼还有人在施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
3.重效益,轻安全。韩东科在尹**第一次向他汇报设备不能使用后,没有选择使用汽车吊、施工升降机这类使用成本大,但安全系数高的设备。而是让尹**去他那里借了使用成本低,但安全系数差的国家限制使用的同类型简易吊机,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继续作业,为后面的事故埋下了伏笔。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宁波奥科。宁波奥科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缺失。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管理,人员进出自由,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宁波奥科未成立该工程项目部,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危险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负责人无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事发当天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已过有效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六、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尹**,安全意识淡漠,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对起重设备进行切割改造,强行施工,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朱旭琴,宁波奥科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朱旭琴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樊亚洲,宁波奥科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装修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樊亚洲未履行本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未实施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事发当天不在施工现场,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俞新君,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樊亚洲不在施工现场时委托俞新君临时负责现场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俞新君未履行好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4.韩东科,砌墙业务包工头,负责项目的砌墙工作。韩东科为尹**提供的简易吊机(室内吊运机)设备本质安全性欠缺,且未向尹**就简易吊机使用条件和安全操作方法进行培训。在明知道设备无法在现场使用的条件下,没有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宁波奥科。宁波奥科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宁波奥科。宁波奥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给予行政处罚。